江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?xml:namespace>2016年3月2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4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。后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,分别于同年6月22日、7月25日被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、二个月。利州区检察院于2017年3月25日向利州区法院提起公诉,利州区法院于同年4月20日开庭审理。利州区法院在2017年9月18日宣判,判处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3万元;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罚金1万元;实行数罪并罚,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4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。江某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被释放。该案件辩护取得满意效果。?xml:namespace>